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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海陸家赫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0號 公示催告。 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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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