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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詹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欄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發行公司」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33848-6
1
1000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2101-7
1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