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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郭鎧誠即陳渝繼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2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3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