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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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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崇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2月28日
50萬元
UA7323909

002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3月31日
100萬元
UA7323910

003
正遠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崇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5月31日
50萬元
UA73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