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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江莉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富輝有限公司黃國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4年10月10日
16,209元
AY124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