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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辰冠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語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嵩濠五金機械有限公司
李嘉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3年7月10日
23,569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