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黃文平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紙(下稱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係法院依
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
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公告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否則即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經查,本院114年8月12日登載之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民事裁定公告之內容,雖准予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公示催告,
惟附表內發行股票之公司名稱應為「通霄鋼纜股份有限公司」與公示催告
所載之「通宵鋼纜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及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之附表在卷
可稽。依上開說明,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則其
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