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瑞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瑞璋工業有限公司陳建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4年9月10日
10,500元
AM744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