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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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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徐慶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雙新國際有限公司邱勝豐
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
114年8月18日
85,320元
JA283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