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尊義營造有限公司、謝勝閎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適用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1,397元(即本金60萬元加計民國113年11月29日算至聲請前一日114年12月15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3萬1,397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