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
抗 告 人 尊義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有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4日始提起抗告,有該
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
可憑,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