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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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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保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
被      告  林琇敏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因被告究竟為提起反訴或抵銷部分尚未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