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保險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
被 告 林琇敏
訴訟代理人
兼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19日
宣判,茲因本件因
被告究竟為提起
反訴或抵銷部分尚未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