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詠温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一、
本件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
按「前項
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111年11月29日向
被告投保
系爭保險契約,於112年10月24日向被告申請給付保險金,被告於同年12月28日以臺北體育場郵局1466號
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原告何時知有解除契約之原因?解約期限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請提出證明。
三、原告於111年11月29日向被告投保時,是否告知於同年月2、3日至彰基醫院就診及檢查結果?若否,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是否影響被告是否承保之決定?請
兩造各自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明。
四、原告稱於111年11月2日至彰基醫院例行檢查發現有0.6公分無症狀肺結節,當日彰基醫院病歷記載病人主訴在中國醫大醫院發現肺結節,究竟原告最初何時在何醫院發現肺結節?後續追蹤治療情況為何?請原告說明完整情況。
五、本院
依職權向中國附醫、彰基醫院及永安診所,請兩造
閱卷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