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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保險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陳詠温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彭家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111年11月29日向被告投保系爭保險契約,於112年10月24日向被告申請給付保險金,被告於同年12月28日以臺北體育場郵局1466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原告何時知有解除契約之原因?解約期限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請提出證明。
三、原告於111年11月29日向被告投保時,是否告知於同年月2、3日至彰基醫院就診及檢查結果?若否,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是否影響被告是否承保之決定?請兩造各自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明。
四、原告稱於111年11月2日至彰基醫院例行檢查發現有0.6公分無症狀肺結節,當日彰基醫院病歷記載病人主訴在中國醫大醫院發現肺結節,究竟原告最初何時在何醫院發現肺結節?後續追蹤治療情況為何?請原告說明完整情況。
五、本院依職權向中國附醫、彰基醫院及永安診所,請兩造閱卷表示意見。
六、以上請兩造於14內具狀表明,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