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彭莉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王羽茜即王一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第二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