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科立康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上開案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9148元。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914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雷鈞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