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全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路明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86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預納裁判費3,000元。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另聲請人之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檢附繕本,請於補正裁判之同時補提聲請狀繕本1份。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