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專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卓玟均  


相  對  人  辰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南  
相  對  人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再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9月30日、114年11月19日以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該裁定分別已於114年10月3日、114年11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