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專調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仲賢 相 對 人 卓玟均 盧枝香 辰佑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未載調解聲明,亦未載明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959號)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