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
原 告 張毓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格式及記載方法,補正115年8月17日民事
陳報狀暨聲請展延庭期狀。
理 由
一、書狀除經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
拘禁處所等,致不能為之者外,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且應依附件所示格式製作,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
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
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115年8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聲請展延庭期狀未釋明有何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
等情形,致不能以電腦文書方式製作,故請原告補正應提出合於附件所示規格之書狀。如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且
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本院毋庸處理。
三、另本院已將原告情形轉介
法律扶助基金會,如符合資格,將有法扶
律師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附件(電腦文書製作格式):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