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69號
原 告 陳怡安
被 告 千詠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534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