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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69號
原      告  陳怡安  
被      告  千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呈超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53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534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