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徐致婕
相 對 人 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老虎城大戶屋)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
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
可憑。又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可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調解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