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如命補正未補正,得以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二、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自收受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736號移轉命令之翌日起,於訴外人邱羽溱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70,44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595元。】範圍內,按月將債務人邱羽溱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全額之三分之一,按債權比例百分之50.1,給付原告等語。查,上開所謂訴外人邱羽溱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全額之三分之一,無從確認金額為何,時間範圍亦不明。原告起訴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