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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簡子鈞  
被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424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