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晶巧實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葵、簡憲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