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洪于淇
相 對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5年5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27至135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