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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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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洪于淇  
相  對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5年5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7至135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