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鍀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如命補正未補正,得以上訴人之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二、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自收受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034號移轉命令之翌日起,於債務人游祐承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34,166元正,及其中333,02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2,831元。】範圍內,按月將債務人游祐承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全額之三分之一,按債權比例百分之30.53,給付原告等語。查,上開所謂債務人游祐承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全額之三分之一,無從確認金額為何,時間範圍亦不明。原告起訴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