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高嘉妤
被 告 懂買商行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31元(含
資遣費73,846元、特休未休工資及差額4,473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40,530元、延長工時工資差額4,931元、病假工資4,056元、失業給付差額33,390元及勞工退休金41,20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除失業給付差額外屬之,應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9,04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07元(計算式:2,410元×2/3=1,607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計算式:2,930元-1,607元=1,323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737元,尚應補繳586元(計算式:1,323元-737元=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