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蕭靖紋
黃振嘉
張雅幃
尤妮芬
相 對 人 軒妍生醫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樂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0,755元(請求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聲請人聲請書狀
繕本送
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並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