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光生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柷宏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