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甲○○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
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
關係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項第2款、第3款及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進楚、筋王有限公司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
暨勞動調解
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廖進楚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載明相對人筋王有限公司、盛圖營造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