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陳崇宇
陳柏翰
林立崙
王傳瑋
共 同
被 告 迪巴克蟲媒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陳崇宇部分: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00,014元、特休未休工資16,019元、
資遣費80,571元與提繳31,710元至原告陳崇宇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合計請求328,314元。
㈡原告陳柏翰部分:加班費142,788元、特休未休工資45,957元、資遣費87,703元與提繳49,152元至原告陳柏翰之勞退專戶,合計請求325,600元。
㈢原告林立崙部分:加班費30,236元、特休未休工資525元、資遣費13,034元與提繳3,804元至原告林立崙之勞退專戶,合計請求47,599元。
㈣原告王傳瑋部分:加班費194,949元、特休未休工資85,850元、資遣費310,198元與提繳125,286元至原告王傳瑋之勞退專戶,合計請求716,283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17,79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076元(計算式:18,114元×2/3=12,07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38元(計算式:18,114元-12,076元=6,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