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原 告 MALAGEKAR AJIT RAJARAM
被 告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金錢給付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6,5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仍以聲明
所載金額45萬6,557為準),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請求項目除機票費及獎金外均屬之,又
被告於調解時表示已給付金額包括機票費11萬2,500元,且不包括獎金7萬元等語,則本件暫免徵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9,057元(計算式:456,557-(180,000-112,500元)-70,000=319,0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07元(計算式:4,360×2/3=2,9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被告開立服務證明書及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非屬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73元(計算式:6,180-2,907+4,500+4,500=12,2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