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吳秀麗
林康
徐國屏
林鴻榮
楊崇宙
蘇素珍
陳永和
翁賢榮
林哲珉
黃煇勝
呂國材
張金蓮
陳志光
莊碩成
祝幼麗
溫心溶
羅公誠
許坤明
柳素真
鄭福成
黃永平
王萬田
楊錦池
劉月含
余玫娟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
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原告逕向本院起訴應視為聲請調解,並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徵收聲請費。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差額,是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下同)1,909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