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趙裕明
柯佳伶
楊崇民
戴嘉佑
江泰慶
共 同
被 告 寶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5,4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112元(計算式:13,668×2/3=9,112),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6元(計算式:13,668-9,112=4,55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