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0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劉一平等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抗告之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