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林于薰
賴玫伶
共 同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萬6,09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54元(計算式:2,930元×2/3=1,95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元(計算式:2,930元-1,954元=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