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周麗清
相 對 人 台灣泰全工業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含投保薪資差額50,000元、精神損失200,000元、家庭照顧費200,000元、營養費100,000元、交通費50,000元、慰問金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
繕本,
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