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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巫侹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艷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布魯克斯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Francis Pietranton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6,100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含原告巫侹緰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00元及原告周艷紅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被告址設新竹,工作事發點地在新竹,請原告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四、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