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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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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王華煌  
被      告  欣旻工業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莊春菊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5,205元(即向原告收取之福利金7萬23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萬2,920元、喪假工資1萬2,100元、加班費3萬元、資遣費16萬9,955元、請假工資差額2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40元(計算式:5,010×2/3=3,3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0元(計算式:5,010-3,340=1,6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民事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