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魏崇智
被      告  唐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誼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2,182元(含積欠工資7萬7,500元、延長工時工資3萬元、例假日工資18萬元、休息日工資8萬元、國定假日工資6萬元、資遣費20萬元、勞健保費用10萬元、罰金3,000元、稅金2萬5,000元、商行保險費用1萬6,682元、重型機車售出未返還費用7萬元、借款8萬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合計97萬2,182元,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誤載為92萬2,1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勞健保費用、罰金、稅金、商行保險費用、重型機車售出未返還費用、借款、精神慰撫金外屬之,應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2萬7,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594元(計算式:8,390元×2/3=5,59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46元(計算式:12,940元-5,594元=7,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