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協承  
被      告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樺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183元(含加班費289,614元、加班費遲延利息39,569元及損害賠償6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損害賠償外屬之,應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9,1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94元(計算式:4,490元×2/3=2,99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6元(計算式:5,270元-2,994元=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