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柯智勛
被 告 動態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即互聯國際購物股份
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林佳歆為
被告動態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提起本訴,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李依玲,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115年4月27日變更為林佳歆,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
兩造當事人均
迄未聲明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林佳歆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