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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原      告  柯智勛  
訴訟代理人  慶啓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動態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即互聯國際購物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佳歆為被告動態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提起本訴,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李依玲,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115年4月27日變更為林佳歆,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兩造當事人均迄未聲明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林佳歆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