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羅菳鋒
被 告 同賞宴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給付
資遣費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聲明及請求金額,並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經本院查詢,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及補繳,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在卷
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