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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原      告  蔡麗玲  
被      告  王瀚毅  
            王峻諺  
            巨闕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獻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38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