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蔡麗玲
被 告 王瀚毅
王峻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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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獻廷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115年度勞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38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
可憑。又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按,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