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蕭志強
被 告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李冠亨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未及對民事答辯㈡狀及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
期日前提出對
上開書狀所附證據之中文譯文表示意見為由
聲請再開辯論,為
保障兩造訴訟權益,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