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雲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曾盈蓁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清償欠款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77元,而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在卷
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