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金福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相對人鉑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鉑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
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經呈報法院
准予備查,且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臨時股東會決議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清算完結之本院准予備查函、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會簽到簿、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5頁)。
本件聲請核於法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