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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金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鉑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鉑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經呈報法院准予備查,且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臨時股東會決議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清算完結之本院准予備查函、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會簽到簿、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5頁)。本件聲請核於法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