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和鑽國際有限公司及鑫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本件係聲請為相對人和鑽國際有限公司及鑫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則聲請人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相對人有二人,實屬二聲請事件,應各徵收1,500元),聲請人僅自行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