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意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田科技有限公司間選派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