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俊龍會計師
相 對 人 擎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酌定檢查人之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項目,並出具檢查報告,聲請人於檢查期間之執行項目、執行內容及執行時數如附表所示。嗣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成協議,就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萬4000元,故請酌定本件檢查人之報酬為12萬4000元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與聲請人於確認本件之檢查範圍時,雙方已就檢查人報酬為12萬4000元達成協議。嗣聲請人亦於雙方電話會議中同意,本件檢查案之檢查費用為12萬4000元,請准予核定本件檢查人報酬為12萬4000元等語。
三、
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
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以促動法院於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少數股東權益,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自需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視選任目的,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及影響其工作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與檢查之年度、項目,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
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並得
參酌市情行情決定之。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
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意見之
拘束。
四、
經查,
聲請人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年起至113年5月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於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期間,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投入如附表所示之執行項目及執行時數範圍等內容,均未有為任何爭執之意思表示。且
兩造已協議就本件聲請人所執行如附表所示項目、內容及執行時數範圍之報酬為12萬4000元之節,有115年1月8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及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15年1月20日厚德載物函字第1156601號函在卷
可憑,可認兩造確有
合意以12萬4000元作為本件檢查案之報酬。是本院綜上開情形並審酌聲請人於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期間,聲請人所進行職務之繁簡與相關一切情狀,認聲請人所請求酌定之報酬12萬4000元尚屬正當,且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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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與黃世堯當面討論了解本檢查案,並初步確認預計執行檢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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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列出所需資料清單,取得相對人聯繫窗口資訊,安排公司會議時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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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聲請人前往相對人公司與其負責人、律師及會計師討論檢查事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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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檢查團隊前往相對人公司,實際翻閱實體及電子帳冊文件,並訪談公司人員做成檢查紀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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